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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易相關稅收政策業務問題解答
機動車交易相關稅收政策業務問題解答
2011-12-30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問:某一般納稅人企業,2011年購置一輛小轎車,用于生產經營并作為固定資產入賬,是否允許抵扣
增值稅?
答:不可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
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為小轎車屬于
消費稅應征范圍,所以不得抵扣。
另: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
16
〕36號
),營改增后可以抵扣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大客車、貨車等不征
消費稅的車輛,購買方可以抵扣
增值稅進項稅稅額嗎?
答:可以。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8〕170號
)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9〕90號
)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銷售方可自行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可憑開具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問:購買汽車繳納的
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是否可以并計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答:可以?!?a href="http://www.wchaplayoffs.com/law/v?id=v79f3v01c102114ddf5b9c4373b412ac9d20e16ba4991e75c441&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target="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
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應作為計稅基礎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問:使用小轎車發生的汽油費和維修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答:應視小轎車的具體用途而定?!?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wchaplayoffs.com/law/v?id=v79f3c1v0102114ddf5bd9f36d13da85143d0c1a52da61c9d66a&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
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
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如果該小轎車用于
增值稅應稅項目,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維修費和汽油費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該小轎車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則其發生的維修費和汽油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問:企業向個人(法人、股東或者員工等)租用汽車而發生的租賃費、汽油費、過路費、保險費等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個人租用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租賃期內使用汽車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憑真實合法憑證允許稅前扣除。應由車主個人承擔的
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租用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
問:稅法上對于汽車的最低折舊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各類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其中第(四)款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4年。
問:企業2011年購置的1.6升排量小轎車,是否可按7.5%繳納
車輛購置稅?
答:不可以?!?a href="http://www.wchaplayoffs.com/law/v?id=v79v01f3c102114ddf5b09b93ce200f0712593e4095a6fe0bdb7&title=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行的通知" title="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行的通知" target="_blank">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
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行的通知》 (
財稅[2010]12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
車輛購置稅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征收
車輛購置稅。因此,企業2011年購置的小轎車,不論排量是否低于或等于1.6升,均應按10%的稅率繳納
車輛購置稅。
問:因質量問題,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小轎車到4S店置換了一輛與原車完全相同的新車,新車是否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已經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能否退還?
答:《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因此,上述小轎車置換行為,一方面可以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
車輛購置稅,另一方面置換后的新車應當重新繳納
車輛購置稅。
辦理退稅時,依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如實填寫《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二)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至于退稅金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