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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規定,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USHUI.NET®提示: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