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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服務增值稅政策概況及相關問題解答

    物業管理服務增值稅政策概況及相關問題解答
     2016-10-28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1、物業管理服務按照哪個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物業管理屬于企業管理服務。
    2、物業管理服務具體包括什么服務?
    答:物業管理服務,是對區域內的物業進行維護管理,也包括代收業主水電費、車輛停放服務、廣告位置出租等。
    3、物業公司代業主收取電費的收入如何處理?
    答:該業務在繳納營業稅時實行差額征稅,開具代開普通發票,而營改增試點政策中并未對此業務延續差額征稅政策。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二)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的,可不計算增值稅銷售額。若電費發票不是直接開給業主,不符合上述規定,則物業公司按轉售電處理。分兩種情況:
    (1)如果物業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向業主收取金額的3%繳納增值稅。
    (2)如果物業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按照取得的電費發票計算進項、開具給業主的電費發票計算銷項。
    4、物業公司代業主收取水費的收入如何處理?
    答:根據總局〔2016〕5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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